政策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培育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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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培育壮大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培育壮大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培育壮大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行动方案(2023一2025年)》要求,加快汽车整车、零部件、后市场一体化发展,提升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建设全国领先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新能源整车扩量提质  
(一)对上一年度产能利用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整车产量增速排名全省前三的整车制造企业,省级按照排名分别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车型下一年度单个车型省内乘用车、商用车产量分别超过1万辆、500辆的,对每个车型省级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单类车型(按乘用车、商用车分类)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支持关键零部件强链延链  
(三)对在我省新设立的汽车轻量化材料、车规级芯片、下一代动力电池、新型充换电技术、智能驾驶体系等关键领域独立法人企业,实收境外资本累计达到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或省外资本累计达到1亿元人民币的,按照省级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省级智能工厂/车间,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纳入省技术改造资金支持范围。鼓励各地对成功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省级智能工厂/车间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给予配套奖励,对纳入省技术改造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给予配套补助。合理运用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对设备更新项目清单、技术改造项目库中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河南省分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三、支持后市场完善提升  
(五)鼓励金融机构在以汽车及零部件为主导产业的开发区设立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特色网点、特色事业部及专业团队等,支持设立并发放新能源汽车专项贷款。鼓励银行对乘用车消费贷款实行零首付。(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
(六)汽车后市场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的,省级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3亿元,省级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税务局)
(七)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集中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优化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流程,推动汽车领域非保密、非隐私信息开放使用,提高二手车市场交易信息透明度。鼓励各地制定二手车置换补贴政策。扩大二手车出口,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临时出口许可。(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八)支持举办或承办国家级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展览展示、赛事活动等,对活动中的展位费、布展费、宣传推广费等,省级按照不超过各地实际财政补贴支出的30%给予奖补,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支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九)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集聚行业顶尖资源建设新能源汽车领域省实验室,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创建新能源汽车领域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创新联合体等。(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对新创建的新能源汽车相关领域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新能源汽车领域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一)发挥省级重大创新项目示范引领作用,每年遴选10个左右新能源汽主领域重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省级按照每个不超过合同额的3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二)鼓励承担新能源汽车相关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省级按照项目上年度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3%一5%奖励研发团队,单个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三)落实生均拨款政策,支持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优化汽车相关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支持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相关产教融合型企业拓展校企合作深度和范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五、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十四)除应急车辆外,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每年新增的公交车、市政环卫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或新增的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除外)、巡游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到2025年,全省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和城市建成区的载货汽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车辆、网约出租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
安厅、事管局、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十五)鼓励在公交、环卫、物流、出租车等领域和大型矿山、机场等封闭场所开展智能网联自动驾驶汽车示范应用。支持企业新建或升级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云控数据平台,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设备、软件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省级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通信管理局、财政厅)
(十六)鼓励各地在城市公共停车场(点)、旅游景点、商场等管理区域设置开放式新能源汽车专用泊车位,优先对新能源车辆开放;对在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管辖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的新能源汽车,给予停车费用优惠。(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十七)鼓励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加大以旧换新促销力度,支持各地制定针对性以旧换新促消费补贴政策,促进汽车梯次消费、更新消费。通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以旧换新。(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财政厅、商务厅)
(十八)鼓励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城市在公交车、物流车、市政环卫车辆、渣土运输车等领域优先采购使用燃料电池汽车,省级对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政策的示范车辆的给予一定奖励。省级对实现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用氢行驶示范运营和氢能供应经济环保、合理高效商业模式的城市进行一定奖励。鼓励各地政府出台更加积极的燃料电池汽车通行便利政策,加快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
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事管局,有关省辖市政府)
  六、支持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体系  
(十九)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新建的公用充电设施,不受总装机功率和桩数限制,省级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奖补;其他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充电桩(群)的公用充电设施,2025年年底前省级建设奖补标准为30%。省级奖补政策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电力公司)
(二十)对通过验收且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0%的公用快速充电设施,省级按照0.03元/千瓦时的标准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给予奖补。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通过验收、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5%的公用充电设施,省级按照0.1元/千瓦时的标准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给予奖补。支持各地重点围绕居民自用、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新能源充电设施等给予用电奖补。省级奖补资金以年度预算安排
规模为限,奖补政策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电力公司)
(二十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千克的固定式加氢站,省级按照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每座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建设符合规范条件的撬装式加氢站,省级按照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每座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七、附则  
(二十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十三)政策具体操作以申报通知为准。

  详见附件:

2024年8月20日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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